隔壁养鸡场,是否超过邻居容忍义务限度范围认定

  • Post author:
  • Post category:未分类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判断是否超过相邻关系中受害方容忍义务限度,应根据所受相邻妨碍是否达到影响正常生活、降低生活质量程度。标签:相邻关系|容忍义务|养鸡场|正常生活案情简介:2017年,贾某以邻居夏某所建鸡舍恶臭熏天、带来健康隐患为由诉请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主要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本案系因夏某鸡舍对贾某一家居住生活是否造成妨碍引起的纠纷,涉及的主要是双方作为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各自行使其权利延伸或限制问题,并不符合相邻污染侵害案由主要特征,故案由应为相邻关系纠纷。②相邻关系中受害方容忍义务实质是对权利的限制。为充分发挥不动产效能,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有权根据相邻关系法律规定,要求他方提供必要便利,即使给他方造成了侵害或妨碍,只要在正常合理范围内,他方即负有容忍义务。在这一原则下,并不是所有越界侵害均可要求行使赔偿权或妨害排除请求权,只有在不动产权利人给相邻他方造成的妨碍程度超过了一般人忍受限度,该行为才属法律上的禁止行为或权利限制行使、相邻他方可免除容忍义务。如何判断是否超出相关主体忍受限度范围通常是根据所受相邻妨碍是否达到影响正常生活、降低生活质量程度,是否逾越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本案中,从妨害行为性质和程度分析,夏某所建鸡舍位于村民居住区,是人口密集区域,如长期紧邻村舍饲养大量家禽,极易对村民身体健康、生活质量造成不良影响。虽然夏某主张其养鸡数量已大幅度减少,降至八百只,并不会造成大规模污染,但就贾某家而言,鸡舍紧邻其居住宅院上风向,常年散发恶臭、滋生蚊蝇并产生噪声,且在距离贾某一家新建二层北房北侧不足十米的空地上常年露天堆放鸡粪,无其他贮存和排放禽畜粪便的设施妥善进行处理,显然已达到严重影响贾某等人身体健康及正常居住生活程度。③考虑最大利益与最小弊害加以权衡并取舍,夏某经营鸡舍虽有一定历史原因,但与未来农村村舍整体规划布局、环境发展理念并不相符,如继续允许夏某在现址经营鸡舍,长期实施侵扰行为,必然要以损害周边居民健康生活等基本生存权利为代价,长此以往,弊显大于利,得不偿失。考虑被舍弃价值有无以理性的其他替代方式获取的可能,本案中如停止养鸡,主要涉及到夏某维持生计问题,夏某虽停止在原址养鸡,但仍可通过另觅他址将养鸡场搬至远离居民区等方式,实现其继续养鸡之经营目的,或在原址考虑另寻其他替代性收益渠道维持生计。判决夏某停止在原址养鸡并将畜禽养殖排泄物全部清除。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7)京03民终5642号“贾某等与夏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见《贾明成、王秋华等诉夏秋东相邻关系纠纷案——相邻关系纠纷中多重利益冲突的衡量规则》(杨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9/127: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