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联营合同,亦无联营实质的,应认定联营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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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主张以“一家开票,两家分成”方式联营,实际上仍存在独立经营活动的,应认定联营合同并未成立。标签:合同成立|举证责任|联营纠纷案情简介:2000年,宜洋旧车市场与三峡旧车市场在政府组织下,经十余轮谈判,仍未达成联营协议。后双方分别改制设立宜洋旧车公司与三峡旧车公司。2003年,宜洋旧车公司以磋商过程中的联营方案关于“一家开票,两家分成”联营体分成比例,要求分取三峡旧车公司开票交易额的利润70万余元。经三峡旧车公司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证明宜洋旧车公司在诉称“联营”期间、开出了三张发票。法院认为:①本案中,宜洋旧车市场和宜洋旧车公司具有严密的连续性,宜洋旧车公司重新就2000年宜洋旧车市场和三峡旧车市场合并谈判而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三峡旧车市场与三峡旧车公司是两家企业,均系物资公司先后投资开办的从事旧车交易的企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根据1998年内贸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设立一个,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名称必须冠以所在地名称。三峡旧车公司于2000年在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直接在三峡旧车市场名称后加“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三峡旧车公司,否认自己是适格被告,就应提供资产移交清单、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否则就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②联营是企业之间在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一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从宜洋旧车公司诉请内容和庭审查明事实来看,当时是为规范旧车交易市场,宜洋旧车市场和三峡旧车市场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下拟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虽就联营问题进行了十余轮谈判,但是因在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公司名称、董事长和总经理人选等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谈判失败、最终未形成任何联营协议。在法院送达案件诉讼应诉通知书中均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举证规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在庭审中又进一步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举证要求和内容,宜洋旧车公司应了解举证规则,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宜洋旧车公司在诉讼中违背了诚实诉讼基本要求,经调查核实,宜洋旧车市场在其诉称联营期间并未停止旧车交易业务、仍然从事经营活动,在这期间其经营总额和利润额无法确定,故其“一家开票,两家分成”的诉讼主张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宜洋旧车公司诉请。案例索引:湖北宜昌中院(2003)宜民初字第168号“宜洋旧车公司与三峡旧车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案”,见《宜昌市宜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宜昌三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联营合同案》(吴如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商: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