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免债协议履行完毕,不宜再以显失公平撤销
——债权人已就附条件减免债务达成协议,在债务人全部履行完毕后,债权人以显失公平主张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标签:合同撤销|显失公平|证券|偿债协议|附条件减免债务案情简介:11994年,证券公司向国债服务部拆借总值4400万余元的国库券,因证券公司到期未偿,国债服务部面临兑付压力。1999年,双方达成《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约定证券公司合计欠付3830万余元,如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还款总额为3000万余元。证券公司履行完毕后,国债服务部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要求证券公司偿还余下的830万余元。法院认为:①根据案涉清偿协议,国债服务部放弃了830万余元资金并非是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国债服务部没有经验所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的显失公平适用情形。②案涉清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根据当时各自实际情况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证券公司按协议全部履行了义务,并未违约,故案涉协议不应撤销。案例索引:辽宁高院(2002)辽民再终字第18号“某证券公司与某国债服务部拆借合同纠纷案”,两审均判决证券公司给付830万余元,再审经调解,证券公司给付国债服务部400万元。见《辽宁东方证券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国债服务部国库券拆借合同纠纷提审案——本案争议的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王淑俐,辽宁高院审监庭;谭红),载《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案例评析》(200302/10: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