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挪用客户基金账户款,银行应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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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基金申购便利,挪用客户基金账户资金,导致客户损失的,客户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标签:表见代理|刑民交叉|基金代购业务案情简介:2007年,陈某在银行窗口申购66万元的基金,银行经办人员林某利用陈某输入密码机会,先后采用欺骗转账及隐匿取款方法,将陈某申购资金占为己有。陈某诉请银行赔偿。法院认为:①由于基金申购系以陈某名义进行,银行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独立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行纪合同关系。②在陈某基金账户已存入足额资金情况下,林某利用陈某输入账户密码机会,先后采用欺骗转账及隐匿取款方法,将陈某申购资金占为己有,从而导致银行实际上无法完成委托事项而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陈某有权向银行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其内部工作人员个人主张权利。银行不能以其内部人员刑事责任对抗外部的民事责任。本案民事纠纷处理并不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银行关于先刑后民及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08)榕民终字第389号“某银行与陈某委托合同纠纷案”,见《陈瑞金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支行委托合同案(职务犯罪导致合同违约)》(宋美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