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先刑后民,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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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民事纠纷中的欺诈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涉嫌犯罪的,应先刑后民,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驳回民事原告起诉。标签:合同撤销|欺诈|表见代理|刑民交叉|先刑后民案情简介:2008年,电子公司委派到电器公司卖场的促销员张某在卖场店门口收取消费者赵某购买电视机货款6000元,并以张某个人名义出具收款收条后离职。2009年、赵某因未收到电视,起诉张某和电器公司返还货款。庭审中张某未到庭。法院认为:①赵某轻信张某虚假陈述,将货款交与张某个人,张某出具收据,其行为明显超出作为厂家销售代表职责范围,不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②张某在收取货款后,未将货款交与电器公司,并在此后擅自离职,致使赵某无法实现购买电视机目的,且经合法传唤,张某拒不到庭,使本案无法查明相关事实。现赵某无法取回货款,张某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应驳回赵某起诉。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1295号“赵某诉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涉嫌犯罪的民事纠纷之程序救济》(孙之智),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