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未办预售许可构成违约,无权解除包销合同
——委托方未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致使包销方已售房屋被法院判令解除的,委托方作为违约方,无权提出解除合同。标签:房屋买卖|包销合同|代销合同|解除权|预售许可|违约责任案情简介:1994年,开发公司就其受让房屋委托销售公司包销,约定包销总价款内税费由开发公司承担,超过包销总价部分税费由销售公司承担。因未办预售许可证,导致部分房屋买卖合同因购房人起诉被法院判令解除。同时,开发公司自行低于包销价格销售了部分包销范围内房屋。1998年,开发公司补办土地房屋权证后,诉请解除包销合同。法院认为:(①案涉包销合同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开发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取得预售许可证,致使销售公司已售部分房屋被法院判令解除、此时,开发公司已违约在先,其提出解除合同,理由不足。销售公司售房后,未能及时向开发公司付款,其应依约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②开发公司自行销售已由销售公司包销商品房,已违反双方订立包销合同本意,故其自行销售部分所获利润,应返还给销售公司。若其售价低于包销价,不足部分,应由其自行承担。销售公司关于开发公司自行销售部分,超过包销价部分应返还主张,应予支持。③依包销合同约定,税费缴纳与包销合同中约定的包干销售款挂钩。以包销总价款为基数,构成了开发公司总销售额,故该部分应由开发公司自行缴纳,销售公司负担的只是其所获利润范围内税额。对此、税务部门在对双方逾期不申报纳税处理决定中,根据实际销售套数对应缴税额进行了确认,故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按各自所得款项向税务部门纳税协议,不违反有关税法规定,应予准许。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1998年12月23日“某开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包销合同纠纷案”,见《侨建公司诉大元物业公司迟延付款解除预售房包销合同案》(林巧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01/35: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