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明确授权的无权代理,经默示追认可变有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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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代理行为确认,除明确授权外,还可依当事人主张及证据进一步判断被代理人在事后是否有明示或默示追认行为。标签:表见代理|视为同意|默示追认|合作建房案情简介:1992年,机电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参建合同并支付了参建款500万元,同时书面委托器材公司“协助处理经机电公司同意并委托处理与地方及房地产公司的业务联系”,随后器材公司与开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将机电公司参建权益转让给开发公司,开发公司委托关联企业向器材公司付款200万元。1996年,机电公司并入工程公司,房地产公司更名为实业公司,开发公司更名为置业公司。2002年、工程公司以器材公司处理参建款未经其同意而无效为由,诉请实业公司返还参建款500万元本息。法院认为:(①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只是产生委托代理权基础关系之一种,本身不一定产生代理权,基于合伙合同、雇佣合同,甚至不基于这些基础关系亦可能直接发生,或虽有这些基础关系而并不发生委托授权。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无权代理经默示追认可变为有权代理。②本案中,建设项目参建合同当事人已就履行合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且历时数年,除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外,并无其他违法行为或妨害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应允许当事人补办行政审批手续而认定合同有效。工程公司委托器材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组建协议,将参建权益转移给置业公司,这一事实既有各项协议证明,亦有器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佐证,且工程公司在长达十年时间内未再与实业公司进行过诉争建设项目联系,充分证明工程公司已转让参建权益事实、其支付给实业公司500万元参建款中200万元已部分受偿。经法院再审调解,由实业公司支付工程公司230万元(不含已执行150万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监字第61号“某工程公司诉某实业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案”,见《洞头县机械电器成套工程公司诉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实业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冯强),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04/58: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