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口头授权委托另一方卖房,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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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15日
——夫妻一方口头授权另一方委托卖房并实际占有出售房产利益后却又以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不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口头授权案情简介: 2005年,薛某以留学归国人员名义申购的经济适用房交房后,通过中介公司与张 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7年,张某支付首期款、装修入住后,因房屋办至薛某妻李某名下, 李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致诉。法院认为: ①诉争房产是薛某以留学归国人员名义申购的经济适用房,李某与薛某离婚协议约定诉争房产归李某所有,此约定对协议双方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在诉争房产未办妥初始登记产权证前,该约定不具有当然对抗善意买受人效力。销售合同、缴税票据体现薛某为买受人,诉争房产离婚分割约定李某亦未告知房产开发单位,此后交房通知、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等,仍记载权属人为薛某。诉争房产交房后,薛某便联系中介公司帮李某卖房,李某应薛某联系的中介要求,将房屋钥匙交给中介公司以方便看房,还陪同 中介公司经办人查看了房屋,表明李某存在出售诉争房屋的意思表示,并对薛某帮 其联系的中介公司介绍卖房持积极认可态度。张某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凭房产现 有资料(经济适用房的申购人、购房合同签订人均为薛某)直接与薛某本人签订买 卖协议。交易时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交付张某保管,房产亦交付张某入住,张 某主观上系善意。②诉争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且记载权利人为薛某情况下,购房首期 款付款当日李某便及时接收薛某转交的购房进度款,结合首期款部分款项结清按揭 后李某未缴交银行按揭款事实,以及证人证词,交房后李某长期未实施房产管理及 缴交物业费用等事实,可认定李某对以薛某名义进行诉争房产交易明知并积极认可, 其完全清楚并认可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内容,故应认定李某与薛某间存在口头授权委 托卖房的事实。李某委托薛某卖房并实际占有出售房产利益后却又主张对房产交易 不知情,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判决李某、薛某协助张某办理诉争 房产过户手续。案例索引: 福建厦门中院(2007)厦民终字第2115号“张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开欣诉李柱瑞、薛兴国房屋买卖合同案(善意取得)》(孙玉玲),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2008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