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对外签约结算,未被认定表见代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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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11日
——实际施工人以建筑企业名义对外签约不能被认定为有权代理,又不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的,建筑企业不受合同约束。标签:表见代理|个人行为|项目部|实际施工人案情简介:2013年,万某以建筑公司项目部名义与水泥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供应、运输合同。2014年,万某向水泥公司出具欠货款8万余元的确认单。诉讼中,建筑公司称业主方直接指定万某负责涉案工程施工,万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自认仅代表自己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且认可业主方通过建筑公司转交工程款。法院认为:①依《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水泥公司与万某签约时,水泥公司未审查万某是否有建筑公司授权及代理权限,且未举证证明建筑公司拥有、使用过万某在诉争合同中所加盖印章,故水泥公司签约时未履行审查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同时,水泥公司未举证证明万某代理行为存在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且其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故不应认定万某构成表见代理。0233第二编合同效力编表见代理个人行为②万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自认仅代表自己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且认可业主方通过建筑公司转交工程款,可直接印证建筑公司关于业主方直接指定万某负责涉案工程施工的抗辩,应推定万某系实际施工人。在万某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情况下,建筑公司又无证据证明万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被任命或被视为项目经理,故万某以建筑公司或项目部名义对外签约对建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驳回万某诉请。案例索引:重庆五中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6331号“重庆市城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见《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梁桂平、李霄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