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报纸公告及通知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已通知收房
——预售人无证据证明其已依合同约定方式通知预购人收房,而以预购人拒绝收房为由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构成违约。标签:房屋买卖|交房办证|证据规则|复印件案情简介:1994年,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据此支付首期款25万余美元。1997年,开发公司以李某逾期收房为由将房屋另售他人。李某诉请返还购房款。其间,开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诉讼中,开发公司提供了其在报纸上刊登的入住广告及入伙通知复印件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迄今尚未被注销,其法人资格尚未丧失,仍可 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故其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②开发公司在李某依约支付前期房款后,对李某负有通知入伙、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开发公司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入住广告,面向的是不特定社会公众,难以据此推断李某一定知道该广告内容,故开发公司认为该广告即为向李某发出的入伙通知理由不成立。开发公司提交入伙通知复印件不具备证据形式要件,且另有证据证明当时系争房屋尚未验收合格,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故对此复印件亦不予采信。李某办理与系争房屋同属一栋楼的其他商铺入伙手续,并不能证明开发公司已履行通知李某入伙系争房屋义务、故房屋未交付责任不在李某一方。③本案中开发公司无证据证明履行了向李某通知入伙、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却将系争房屋另售他人,构成违约。鉴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判决合同终止,开发公司返还已收房款。案例索引:上海高院“某开发公司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上海方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深浦房屋买卖纠纷抗诉案——如何处理当事人在抗诉前已就生效判决的执行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抗诉案件》(阴家华、何庆,上海高院),载《审判监督指导·案例评析》(200301/9: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