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承包人买教具、签下欠条,构成表见代理情形
——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无过错或存在内部承包合同关系情形,不影响表见代理成立。标签:表见代理|权利外观|内部承包|有理由相信案情简介:2012年,教育公司旗下未办工商登记的学校向刘某购买5200元乐器教具,学校校长叶某在欠条上签字。事后教育公司以欠条系叶某承包学校承包期满所签、加盖教育公司公章经鉴定系私刻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①学校未进行工商登记,亦无教育方面组织主体资格,无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能力。教育公司注册地址与学校经营地址一致,证明教育公司可作为学校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学校与他人签订聘用合同中记明法人代表与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学校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均由教育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作出指示,则教育公司应作为学校民事行为权利义务承担主体。教育公司关于叶某承包学校的自认以及叶某担任学校校长一职事实,证明叶某经营管理学校依据来自于教育公司授权,且双方关于承包学校约定只能约束承包双方,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则教育公司应作为叶某在经营管理学校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承担主体。综上,本案缺乏能形成证明优势的证据来证明学校应由教育公司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权利义务,故应认定教育公司应作为学校一切民事活动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具有成为本案被告资格。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鉴于本案中,代理教育公司与刘某签订兼职协议的人是叶某,代理教育公司与刘某办理系争教具交接手续的签收人亦为叶某,且在处理上述事宜时尚在叶某作为学校承包人以及担任学校校长一职期限内,故叶某具有处理上述事宜权限。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在接受该欠条时明知叶某已离职,故刘某有足够理由确信叶某具有代理学校签订买卖合同权限,应认定交接系争教具代理人与刘某所签欠条有效,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至于系争欠条上公章是否系叶某私刻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截至起诉时刘某已将系争教具置放于学校,已履行了买卖合同交货义务,而教育公司关于向刘某借用系争教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故在系争欠条有效前提下,刘某与学校双方达成买卖系争教具合意,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判决教育公司偿付刘某货款5200元。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005号“刘汉清与上海玲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见《商事案件中表见代理构成的司法审查》(周荃),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24: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