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签字伪造或越权行为,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当事人不能以法定代表人签字系伪造或内部越权行为而否定对外所签协议效力。标签:合同效力|合同主体|法定代表人|伪造签字|内部越权行为案情简介:2004年,物资公司、科技公司、证券公司、实业公司签订四方协议。嗣后,证券公司以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签字系伪造、证券公司董事长鄢某越权授权刘某签约主张该协议无效。法院认为:①四方协议系由鄢某授权刘某签订,证券公司并无证据否定该授权书真实性,故刘某根据授权代表证券公司所签四方协议,合法有效。②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不能因鄢某内部越权行为而否定四方协议效力。依《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案中,证券公司并未否定物资公司公章真实性,即可认定其签订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债务承担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蒲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张雪模,最高院民二庭),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分析》(200602/10:2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