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房适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处理,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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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遗留下来的代管房产,政府部门错误适用有关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政策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撤销。标签:房屋行政诉讼|私房产权|代管房|法院受理案情简介:1958年,公社以罗某入赘他乡、罗某私房“郎官第”系无主财产为由予以接收。随后,罗某多次要求处理,法院两次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县政府以该房屋已纳入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为由确认为国有。罗某诉请撤销该处理决定。法院认为:①本案系历史遗留下来的房屋无主代管纠纷,属落实私房政策范围。依最高人民法院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出《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主有关事项的通知》(法〔研〕发[1987]30号)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故案涉房屋产权纠纷应由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罗某不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救济。②“郎官第”原业主罗某从1944年至1957年将“郎官第”房屋出租,1958年公社以“郎官第”为无主财产予以接收。县政府所作处理决定认定“郎官第”已纳入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事实,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属主要证据不足。因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县政府对“郎官第”房屋产权作出处理时,适用有关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错误。③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就“郎官第”问题多次作出过处理决定,两次被法院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至今未作出相关处理,致使“郎官第”房屋产权归属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虽然,对“郎官第”房产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罗某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基于法院行政审判权有限性,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不能作出有关房产权归属问题的判决,有关房屋产权归属最终只能由政府确认。在被法院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情况下,县政府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理决定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应秉着依法行政、尊重历史、遵守有关房屋代管政策法律法规精神、确实解决好案涉房屋产权纠纷,以维护政府形象和政府权威。判决撤销县政府处理决定。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00)岩行终字第23号“罗某与某县政府行政诉讼案”,见《罗添禄不服上杭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处理决定案》(谢德祥、张海标),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行政: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