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不能以未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
——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标签:合同效力|合同生效|民间借贷|实际履行|借款事实案情简介:2010年,黄某与实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黄某借款2亿元,嗣后黄某通过网银转账1.8亿余元给实业公司。2011年,黄某与实业公司、投资公司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再向黄某借款1.76亿元,投资公司以其所持银行股份提供质押担保。嗣后,黄某通过循环汇款方式,先后汇款38笔累计1.76亿元至实业公司,实业公司又通过他人将全部款项汇回黄某。随后,实业公司向黄某出具《收款确认函》,投资公司承诺若实业公司逾期未还,将以质押股权拍卖款优先清偿。2012年,黄某诉请实业公司偿还借款,并要求投资公司以质押股权优先受偿。法院认为:①2010年借款合同与2011年借款合同除借款人与出借人、借款利率一致外,在借款数额、期限、用途,付款方式、付息方式、还款方式、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不相同。虽然黄某2010年通过转账1.8亿余元给实业公司,但该金额与2011年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双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有悖常理。②黄某2011年通过循环方式汇款累计1.76亿元到实业公司账号后,实业公司又将全部款项汇还给黄某,故实业公司实际并未获取该款项,尽管实业公司嗣后出具收款确认函,但对此有悖常理的行为,双方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故认定双方之间发生1.76亿元借款证据不足,判决驳回黄某诉请。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黄燎原与鉱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王林清,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301/53: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