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明示预期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终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的,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预期违约|损害赔偿案情简介:1997年,商务公司经产权人授权与餐饮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拖欠租金超过1个月,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应赔偿损失150万元。1999年8月,餐饮公司致函商务公司、要求终止履行,遭拒后拒不支付后续租金。2000年,商务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并依约赔偿损失150万元。法院认为:①商务公司依房产权利人授权取得房屋经营管理权,授权先后不影响商务公司经营管理权取得,餐饮公司以权利人事后授权而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不能成立。而除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外,合同效力不受经营范围影响,故餐饮公司以商务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亦不成立。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不悖,应为合法有效。②餐饮公司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前明确而肯定地向商务公司表示提前终止合同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已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商务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由于商务公司在预期违约期内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则合同关系因商务公司行使解除权而归于终止,同时商务公司亦丧失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权、故所谓餐饮公司拖欠租金满1个月的实际违约行为缺乏构成基础,商务公司据此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约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③合同变更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权利。由于餐饮公司预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餐饮公司应赔偿商务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考虑到租赁合同终止后商务公司另行出租亦需一定期限,故餐饮公司应酌情补偿商务公司3个月合理预租期限损失。判决餐饮公司腾房,支付商务公司至腾空期间租金损失,补偿商务公司3个月租金损失。案例索引:上海高院(2000)沪高民终字第141号“某商务公司与某餐饮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上海良森商务有限公司诉上海欧湖餐馆娱乐有限公司案(房屋租赁、解除)》(侯伟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