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不构成情势变更,及逾期办证免责情形
——情势变更抗辩须符合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终止前,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若履行会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条件。标签:房屋买卖|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情势变更案情简介:2005年,陈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7年,陈某以开发公司逾期300余天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为由诉请违约赔偿。开发公司以2004年国家重点铁路工程征地等情势变更事宜主张免责。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陈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公司对诉争土地无法如期取得的情况是明知的,但开发公司仍与陈某约定了明确的交房时间,可认定开发公司有把握能如期交房,政府迟延交付所拍地块不能成为开发公司免责理由。②对于开发公司交房时,案涉铁路建设尚未决定征用其开发的部分建筑物、完全有可能在此之前完成相关综合验收。况且如确属铁路建设需征用开发公司开发的部分建筑物导致无法如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开发公司亦应及时告知陈某,取得陈某理解和支持,但开发公司却置之不理,故开发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抗辩,不予采信。③因开发公司开发项目无法及时通过综合验收,故开发公司无法及时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导致陈某在开发公司交付房屋后180天内无法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属开发公司违约,开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开发公司支付陈某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违约金1500余元。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08)岩民终字第697号“陈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陈小峰诉龙岩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情势变更的法律适用)》(卢伟湘),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