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将认购书确定的商品房另售,构成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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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书对合同关键条款未约定,仅系买卖双方订约前一种交易意向,故将认购房另售他人,构成缔约过失。标签:缔约过失|适用条件|房屋买卖|一房二卖|预约合同案情简介:1999年4月,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与陈某签订店面订购协议,约定了单价及面积。2000年,陈某发现店面已售予他人,开发商赚了49万余元,陈某诉请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法院认为:①约定标的、数量、价款的认购书对关键条款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未约定,不符合商品房购销合同成立要件,系买卖双方订约前的一种交易意向,不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所禁止的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房产不得转让情形,可认定有效。②本案中,开发商违背诚信原则,将陈某认购房屋转售他人,造成陈某无法实现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目的,构成缔约过失、对陈某因信其合同成立所受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弥补性赔偿责任,以实际交付房款占总房款比例乘以开发商获利计算。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弥补陈某信赖利益损失24万余元。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2年6月18日判决“陈某诉某开发商预售合同案”,见《陈勇敏诉正达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不按事先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签订购销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损失案》(李增祥、尤冰宁),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3/4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