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赔偿要约人相应损失
——受要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未成立,要约人为订立合同进行前期准备的损失,受要约人应相应过错赔偿。标签:缔约过失|适用条件|先合同义务|前期准备案情简介:2001年2月,王某向花卉公司交纳租地预付款1万元后,花卉公司即实施土地丈量、平整土地工作。2002年6月,王某要求退回预付款。2003年,花卉公司诉请王某赔偿损失。法院认为: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负有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先合同义务。王某在交付租地预付款后长达一年多时间里,未能及时通知或以明示方式告知花卉公司是否租赁土地,导致花卉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因相信双方能订立合同而开展丈量、平整土地及铺设道路等前期准备工作,且在一段时间内丧失了与他人另订合同机会。由于双方合同未成立给花卉公司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王某在缔约过程中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②花卉公司在王某过分延迟与其签订 合同情况下,未能及时与王某进行磋商,且其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对商业风险无充分认识,此亦系双方租赁关系久拖不决,最终导致缔约失败并造成损失原因之一,花卉公司对此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王某赔偿花卉公司损失50%即5300余元。案例索引:福建泉州中院(2004)泉民终字第802号“某花卉公司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泉州花卉城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建土地租赁合同案(先合同义务)》(林海峰),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