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后未签正式合同,非因双方原因,定金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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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签订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标签:预约合同|违约后果|房屋买卖|定金案情简介:2011年,张某就580万元购买骆某三套房屋达成合意,张某支付了50万元定金。后因骆某拒签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持定金收据诉请另外返还50万元定金。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依《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一般包括标的、价款、履行期限、 违约条款等。在本案中,双方虽已就诉争房产价款达成一致意见,骆某亦出具了收条,但在交房时间及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中介费和税费的承担等条款上,并无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故骆某出具的收条属于预约合同性质。②双方未能就诉争房产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因系双方不能就合同其他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合同不能订立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骆某无须按定金罚则向张某支付双倍定金。判决驳回张某诉请。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1)厦民终字第2841号“张某与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张永亮诉骆宏耀房屋买卖合同案》(邓剑斌),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