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未尽审查义务,使被查封房被过户,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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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未尽审查注意义务,使被查封的房屋被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导致权利人损失的,房管局应承担赔偿责任。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查封房屋|审查义务案情简介:2004年,法院依冯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诉争房屋,并向房管局送达了协执函。查封期间,该房屋仍两次变更房主,导致该房无法追回。2008年,冯某诉请房管局赔偿。法院认为:①房管局未尽审查注意义务、使被查封的房屋被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其违法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因冯某房屋已无法收回,给冯某造成财产损失且该损失与房管局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房管局对冯某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义务。②冯某主张17万元是房屋被查封后被转让时的评估价值,能充分体现房屋当时的价值状况,且房管局不持异议,故确定此数额为冯某财产损失,判决由房管局赔偿。案例索引:湖北武汉江岸区法院(2008)岸行初字第48号“冯赣江与湖北省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纠纷案”,见《房屋登记错误导致行政赔偿的法律适用》(佟慧萍、张静),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