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以反映合伙关系的结算簿,也属于一种书面合同
——合伙关系可系其他“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投资经营结算账簿足以反映合伙关系的,亦属书面合同。标签:合同成立|书面合同|合伙纠纷|法律关系|结算簿案情简介:2015年,陈某与方某合伙承包工程完工后,陈某与他人结清了工程款,并应方某要求,制作了“工资表”账簿及结算簿、载明余额10万余元。因陈某拒不付款并否认合伙关系,2017年,方某夺走两个账簿后提起诉讼。法院认为:①《民法通则》第31条明确规定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同时,《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②陈某虽否认与方某间合伙关系,但其基于工程全部支出账目所作结算,在双方平分利润基础上确定了应付方某的款项数额。结算簿形式和内容虽与合同 书相去甚远,但其显然“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陈某与方某各自提供资金、共同经营、盈亏均担,足以认定涉案合伙关系。从合同自由精神角度看,结算簿是集书面合伙协议与合伙结算为一体的文本、其与信件等非典型书面合同、一样具有合同效力。结合证人关于双方有口头合伙协议的证言,应认定本案合伙关系成立。判决陈某向方某支付合伙结算款10万余元。案例索引:湖北汉川法院(2017)鄂0984民初1761号“方某与陈某合伙纠纷案”,见《足以反映合伙关系的结算簿也属于一种书面合同——湖北汉川法院判决方某与陈某合伙纠纷案》(肖乐新),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8062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