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线推销人领门票并出具欠条,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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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为赚取转售门票差价,从门票销售承包人手中领取门票并出具欠条,应认定双方事实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标签:合同成立|成立时间|买卖合同|跑票案情简介:1999年,宋某为赚取差价,从门票销售承包人熊某手中以每张25元价格领取196张,并出具4900元欠条。因宋某后以销路不好、熊某不能开发票为由未支付票款致诉。法院认为:①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事实上债权债务关系。熊某为销售演出门票而发出要约,宋某为取得委托事务以外利益即除门票底价后另获得部分表示承诺,并于领取演出门票当日出具欠条,故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债务应当清偿。②宋某提出的协商退回演出门票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某单位购票凭证为一般债权证明,并不能证实该票款是否回收或未回收原因系熊某未出具正式发票所致。判决宋某偿付熊某欠款4900元。案例索引:河南信阳狮河区法院1999年7月12日“熊某与宋某债务纠纷案”,见《熊亚林诉宋红梅作为下线推销人应按从其处领取的门票数给付票款案》(胡海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102/36: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