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承诺购买彩票,错过大奖的,应赔偿可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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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10月2日
——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彩票作为兑奖凭证的规定,并不影响购彩人与彩票销售代理人达成的彩票合同诺成性性质。标签:合同成立|成立时间|彩票合同|诺成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案情简介:2008年,吕某通过网络QQ向体彩中心销售代理人刘某发送两组数据,共15796注投注足球彩票胜负游戏,并在网上支付了部分票款1.5万元,连同前期中奖款项5000元,双方约定剩余票款1万余元第二天取票时付清。当期开奖,吕某投注号码中得奖金税后60万余元。因刘某称中奖号码未购买导致诉讼。法院认为: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于体育彩票合同效力,《合同法》并无明确具体规定。对于体育彩票合同成立要件,法院应适用《合同法》基本原理加以确认。彩票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其实质是投注者通过支付一定对价向彩票发行人交换一个中奖机会。本案吕某通过网络QQ向体彩中心销售代理人刘某发送两组数据,并在网上支付了部分票款,双方约定剩余票款第二天取票时付清。在吕某授意下,刘某同意为其打印上述彩票,吕某即与体彩中心形成合同关系。②吕某主要义务是向体彩中心支付购票款,体彩中心主要义务 是向吕某移交彩票。吕某支付部分票款,双方达成一致,故不应视为违约,体彩中心无法履行合同给付义务向吕某交付打印有上述数据的全部彩票,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吕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吕某可得收益。根据当期开奖结果,如双方彩票合同得以完全履行,即体彩中心向吕某移送了打印有上述数据的全部彩票,吕某可中得实际收益60万余元。因体彩中心违约行为给吕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体彩中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体彩中心赔偿吕某损失61万余元。案例索引:湖北荆州中院(2009)荆民二终字第00004号“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吕斌彩票合同纠纷上诉案”,见《体育彩票合同应适用一般合同成立要件》(吴平、张光沐),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