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广告未包括合同主要内容,属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包括商品房预售广告,除非包括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从而成为要约,否则一般只属于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标签: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房屋买卖|预售广告案情简介:2002年,谢某从开发商处购房并入住。2004年,谢某起诉认为开发商售楼广告上允诺的诸多条件未兑现,未配备独立电源的发电机、道路绿地面积不够、消防通道及物业管理用房未按施工图纸设置等。法院认为:①(售楼广告中关于配备发电机的允诺具体明确,应认定为要约,因后来的广告做了修正,开发商在签订合同前撤销了原广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为有效,且开发商未配置发电机并非基于其主观上违约,而是与供电局达成协议,采用更先进的供电方式供电,故谢某坚持要求开发商配备发电机无必要,且对双方当事人均不利。②因广告中关于道路绿地及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具体位置约定不具体明确,故不能认定为要约。因消防部门已确认工程在消防方面符合法规和技术要求,具备使用条件,故谢某要求恢复消防通道主张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谢某诉请。案例索引:福建龙岩中院(2005)岩民终字第010号“谢某诉某开发商商品房纠纷案”,见《谢阳新与龙岩市松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纠纷案》(潘莉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03/53: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