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转让,单一债权未经评估,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民事司法中,不宜支持转让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事后以财产未经评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标签:合同效力|未经评估|债权转让|转让效力|法律适用|国有资产案情简介:1998年5月,作为国有企业的外贸集团代表下属贸易公司,将其对钢铁厂的120万元债权以60万元价格转让给亢某。同日,贸易公司与亢某、钢铁厂就债权转让签订协议。后贸易公司以债权转让未经国资委评估,且低值转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诉请确认无效。法院认为:①从国有资产保护角度看,为避免国有资产因低价转让而流失所采取主要措施,是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经营者,规定严格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在流通领域,特别是在市场主体之间就财产流转发生纠纷时,对占有、使用、经营国有资产民事主体给予特殊保护。如在民事司法中支持转让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事后以财产未经评估,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则不仅影响正常市场流转秩序,亦不利于国有企业以平等的市场主体身份参与市场竞争。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虽规定了转让国有资产应进行评估原则,并规定了评估方法、但其中并未针对单项债权转让规定是否应进行评估。2002年6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单一债权转让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意见》明确了“在实践中,对单一债权转让进行评估的操作难度很大。如果出现单一债权转让,可以由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协议进行处理”。外贸集团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体,故其代表贸易公司签订债权转让行为,应视为贸易公司所有债权转让已得到其主管部门同意。另外,案涉合同签订在《合同法》实施前,当时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未经评估,转让合同即为无效,故本案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4条规定,确认案涉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某贸易公司与亢某等债权转让纠纷案”,见《国有企业转让单一债权后又以未经评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亢文钧与包头边境贸易公司、包头市对外贸易(集团)有限责任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韩玫,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901/37: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