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拆除违建的公告程序,不完全排斥先行代履行
——行为人已经或将危害公共安全情况下,行政机关可提前终结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公告,而先行实施代履行。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公告程序|先行代履行案情简介:2014年,冯某在省道旁违建,公路局巡查发现后要求冯某限期拆除。因冯某续建,公路局向冯某送达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冯某仍未履行该决定,而是私下仍续建,公路局遂以冯某违反公告要求为由、采取代履行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拆除冯某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尚未建成的房屋。冯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代履行行为违法并对其予以国家赔偿。法院认为:①《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依《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属于建筑控制区、该区域内禁止修建非公路保护用建筑物、故冯某无权在该区域内修建自用建筑物。②《公路法》赋予了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强制拆除的权力,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则通过行政立法方式将交通主管部门该项职能调整给了公路管理机构,故公路管理机构有权实施此项强制权。基于此,本案公路局有权责令冯某拆除或以代履行方式拆除该建筑物。③拆除违法建筑物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影响较大,为更好地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了公告程序,即行政机关决定拆除违法建筑物后应将决定予以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一般情况下,在限期自行拆除期间,行政机关不得主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而应由当事人自行拆除,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益,防止因强制拆除给当事人财产造成额外损害。设置公告程序目的主要是保护相对人权益,但如相对人滥用该项权益,对公共利益构成侵害,给行政机关执法增加难度,行政机关即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防止造成更大损失。《行政强制法》第50条赋予了行政机关在相对人危害交通安全情况下提前终结公告以实施代履行权力。另外,如行政机关不提前终结公告以实施代履行,将增加行政管理难度和相对人损失,公告制度亦将成为行政管理羁绊,成为影响行政管理正常开展和助长相对人违法的负能量制度,故本案公路局因冯某在公告期间不履行决定并违法建房情况下采取代履行措施,符合《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冯某诉请。案例索引:河南周口中院(2015)周行终字第105号“冯某与某公路局强制执行案”,见《公告程序不完全排斥先行代履行——河南周口中院判决冯某诉鹿邑县公路局行政强制执行案》(谢新旭、李水安),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72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