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建筑物合法性,应结合不同时期法律法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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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建筑物是否合法,应尊重历史,结合不同时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标签:房屋行政诉讼|违章建筑|法律适用案情简介:2013年,吉林省某市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公告。褚某67.2平方米有照住宅房屋及46平方米无照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市政府发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证明其房屋为1990年4月1日前建成,具备居住条件的无照房屋,可参照正式有照房屋予以补偿、但不享受赠送、奖励等其他优惠;对1990年4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之间建设的房屋,视为合法临时建筑,参照建筑成本价给予合理补偿;2006年9月1日之后建设的房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同时规定:不临主要街路自行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工商税务手续齐全,实际用于经营的,按照住宅标准予以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营业损失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予以一次性补偿。因褚某对房屋按合法临时建筑及按住宅予以评估补偿有争议致诉。法院认为:①根据吉林省《房屋登记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一)》第13条规定,无照房屋性质认定的主要时间节点为1990年4月1日,亦即《城市规划法》施行之日。该法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物。但改正后保留的建筑物,不认定为违法建筑物。本案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与法律规定不冲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褚某主张其46平方米无照房屋建于2006年9月1日之前,但无证据证明该房屋建成于1990年4月1日以前,市政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合法临时建筑对其46平方米无照房屋予以评估补偿、主要事实清楚,符合本案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已充分保障了褚某合法权益。②《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第3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3]42号)第四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依以上规定,产权证记载为住宅用房,尽管被征收人实际用于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并能提供纳税证明,但从房屋性质上讲仍应认定为住宅。前述通知同时授权地方政府对此类房屋补偿标准作出具体规定。本案市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相冲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褚某67.2平方米有照房屋登记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案涉征收补偿决定按住宅予以评估补偿,并给予住宅总价值10%的营业损失补偿,符合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褚某主张应按经营性用房标准予以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褚某诉请。案例索引:最高院(2016)最高法行申286号“褚某与某市政府行政诉讼案”,见《褚广红诉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及其征收补偿问题》(蔡小雪、陆阳;审判长郭修江,审判员高珂、苏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10/104: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