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应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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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权利人提起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对该登记行政行为做实质审查。标签:房屋行政诉讼|权属登记|虚假登记|实质审查案情简介:2004年,于某以其名下房产所有权与严某的物业经营权进行置换,但未办过户手续。2007年,严某将上述房屋转卖给王某。房管局为王某核发了房产证,但申请人与提交的于某身份证上照片相符,与于某本人及公安局户籍档案中于某的两张照片均不相符,房管局及王某亦指认当时去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非于某本人。法院认为:①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本案中,申请人与提交的于某身份证上照片相符,与于某本人及公安局户籍档案中于某的两张照片均不相符,房管局及王某亦指认当时去办理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非于某本人。另外,申请人使用于某已收缴的旧版身份证,可知系他人持虚假身份证假冒于某到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所签买卖契约亦非于某真实意思表示。②依《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申请人申报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申请人向房管局提交虚假材料固然有错,但房管局未认真审核,致使依据虚假材料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因房管局已注销了房屋产权证,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于某不申请撤诉,故依法确认房管局为王某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违法。案例索引: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法院(2008)昌行初字第24号“于其宏与吉林省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房屋登记纠纷案”,见《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房屋登记的司法处理》(赵靖),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2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