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建筑,虽有相邻妨碍,亦应视为未超容忍限度
——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建筑,即使对相邻建筑日照、采光和通风造成一定程度妨碍,应视为未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标签:相邻关系|容忍义务|合法建筑案情简介:2008年,郝某以开发公司相邻建设项目地基上连续压桩,导致郝某所在楼房出现裂缝、对地基和结构安全产生影响,同时对其日照、采光、通风、隐私、眺望等权利造成损害,诉请开发公司修复并赔偿。法院认为:①根据鉴定结论,郝某房屋受损与开发公司不当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双方均同意由开发公司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可以支持。根据评估报告,郝某房屋经修复以后仍会遭受一定程度的价值贬损,故开发公司还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②妨碍日照、采光和通风的判断标准是受害人能否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事实上,基于相邻关系制度固有功能,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才能得到支持。如妨碍日照、采光和通风行为超出一般人容忍限度,则构成妨碍行为;如行为未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则不构成妨碍行为。我国建筑物相邻关系制度中,有关日照、采光和通风的妨碍行为的判断,是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建造建筑物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应视为超出了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受害人可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反之、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即使对相邻建筑日照、采光和通风造成一定程度妨碍,亦应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利用人负有容忍义务。根据现有证据,郝某房屋日照情况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项目规划、设计并不违反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应视为未超出社会一般人容忍限度,故尽管项目建造确实对郝某造成一定程度影响,但并未违反有关规定,故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是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故在法院已判令开发公司对郝某作出相应赔偿情况下,郝某再坚持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因日照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理由不足,难以支持。判决开发公司按房屋质量检测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对郝某等原告房屋受损部分予以修复,开发公司赔偿郝某房屋贬值损失3.55万元。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8号“郝某与某开发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郝锦元等人诉上海恒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相邻关系)》(朱海燕),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