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不能阻却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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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合同独立有效,但在出租合同被生效判决解除后,次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即为无权占有,不能阻却法院执行。标签:房屋租赁|房屋转租|执行|房屋|无权占有案情简介:2008年,赵某将承租商贸公司房屋转给崔某使用,约定租期10年。2013年,生效判决判令解除赵某与崔某租赁合同。2014年,赵某申请执行时,发现崔某在诉争院落自建房屋若干并转租给他人,次承租人拒绝腾房。法院认为::①(转租合同非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虽在发生、效力、转让、消灭上均受到租赁合同限制,但就转租合同内容而言,转租人与次转租人均存在独立于租赁合同的法律利益,转租合同标的物系租赁合同标的物全部或一部分,具有同一性,不符合主从合同关系要求,故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非主从合同关系而是一个独立合同。②《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法》并未规定转租合同效力。转租合同作为一个设立债权债务关系合同,非以产生物权变更效果为目的,依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行为并非无权处分行为,而是承租人依法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行为,故转租合同不属效力待定合同、出租人是否同意不影响转租合同效力。③虽然转租合同独立且有效,但转租合同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订立,合同履行基础在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出租合同解除导致转租合同履行基础不存在,转租合同亦应当解除。本案中.出租合同本身被法院生效判决解除.故次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即为无权占有,不能阻却法院强制执行。案例索引:北京石景山区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051号“赵某与崔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见《赵惠伟申请执行崔慧英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标的物被转租能否阻却执行)》(王小龙),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民: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