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谈判要求按样品复样,所产生模具费用承担原则
——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应谨慎要求特定交易对象为一定义务。一旦要求并实际接受履行,即应受到一定范围的约束。标签:缔约过失|损失赔偿|买卖合同|样品买卖案情简介:1996年,实业公司就订购篮球网架、打气筒等文体用品与商贸公司洽谈,并提供了7种样品要求复样、商贸公司据此委托开模发生费用36万余元。1999年、实业公司以价格缺乏竞争力为由未与商贸公司签约。2000年,商贸公司以缔约过失为由诉请实业公司赔偿损失36万余元。法院认为:①双方之间合同成立,须具备签约对象、商品名称及商品数量条款。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洽谈文体用品合同中,始终未明确约定商品数量,故合同未成立。在商业活动中,当事人应谨慎要求特定交易对象为一定义务。一旦要求交易对象为一定义务并为对方接受履行,当事人即应受到一定范围的约束。②本案实业公司在谈判之始,即要求商贸公司严格按样品复样。根据复样程序,商贸公司必须制作模具。制作模具即有费用投入。商贸公司开模,是对实业公司签约的信赖及为履行实业公司复样要求,此时合同虽未成立,但开模是为签订合同做准备, 与签订合同联系密切。商贸公司复样、符合实业公司要求。合同不成立、并非复样问题。商贸公司数次确认实业公司提议的价格,实业公司仍以价格问题终止谈判。对此,实业公司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负有过错。实业公司应赔偿商贸公司为准备签订合同支付的费用。判决实业公司偿付商贸公司模具制作等损失36万余元,前述模具归实业公司所有。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00)沪二中经终字第1115号“某商贸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缔约过失赔偿纠纷案”,见《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诉凯马特远东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赔偿案》(卞爱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商:18)。缔约磋商阶段,反悔承诺的,应相应缔约过失赔偿——合同签订的要约与承诺达成后,发出要约一方拒绝后续签约的,构成缔约过失,应对受要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标签:缔约过失|损失赔偿|承包合同案情简介:1998年,村委会口头告知乡镇企业面粉厂承包经营合同中标村民穆某,要求第二天交齐5万元承包费即签订承包合同。次日,穆某交钱时,因村委会与其他村民签订承包合同,穆某诉请赔偿损失、并称为筹承包款,要求其姐夫张某提前还款,导致利息减少4万余元。法院认为:①穆某未能提供借款给张某5万元的直接证据,且张某又是穆某姐夫,张某证言不能采信,故对穆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利息损失主张,不予支持。②根据穆某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和误工等损失,酌情确定由存在一定缔约过错的村委会给予适当赔偿。判决村委会赔偿穆某100余元。案例索引:河北廊坊中院1999年1月26日“穆某与某村委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见《穆俊路诉霸州市康仙庄乡辛店三村村民委员会在其中标后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缔约过失赔偿案》(陈振春),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2/32: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