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设高压线虽造成一定生活不便,但不必排除妨碍
——基于公共利益行为在客观上虽对他人生活造成一定不利影响,但未造成实质性妨碍的,不适用排除妨碍处理方法。标签:相邻关系|电磁辐射|容忍义务|高压电线|公共利益案情简介:1996年,薛某认为供电局在其房屋一侧架设的高压线路对其有电磁污染并造成生活不便,亦无政府审批文件,要求拆除架线,排除妨碍。法院认为:①双方争议的电业局架设高压线行为是否合法,即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是否具有设计资质证书、是否订立书面协议、操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要求等,是电业局在经营活动中与行政职能部门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属本案排除妨碍审理范围。②电业局架线虽跨越薛某住所上空,但这种跨越属不可避免行为。电业局在架线中也严格遵守国家操作规程,以确保安全,在经济、合理和影响最小方面尽了最大努力,该跨越属合理范畴。薛某所述电场产生的电磁波对人体危害既无损害事实,亦无科学依据。线路靠近薛某院落边缘,距地面高达17米,对种植植物几乎无妨碍。放风筝、放炮竹等娱乐活动虽受一定限制,但易于克服,且这些活动不属必需的生活活动。同时,即便薛某所诉上述活动受限、亦并非对其生活实质性内容妨碍。薛某在上述生活中不便或些许限制,同架设高压线所带来经济利益和公益效应相比,显然远低于后者。因薛某受到上述生活不便或限制而拆除经济价值巨大的高压线路,不但显失公平,违背公共利益,亦客观上阻碍了城市经济迅猛发展势头,违反了效益原则,故判决驳回薛某要求排除妨碍诉请。案例索引:江苏南京雨花台区法院(2000)雨民初字第336号“薛某等诉某供电局排除妨碍案”,见《薛峰等诉南京供电局案》(张静平),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民:1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