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及于所售整栋出租房屋
——局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及于出租人所售整栋出租房屋,同等条件还应包括购买者自身须具备相应主体资质条件。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局部承租|资信条件案情简介:1997年,实业公司承租房产公司部分房屋。其后,房产公司依市政府文件规定,就整栋房屋换建与开发公司签订换建协议,由开发公司支付房产公司200万余元后取得房屋并实施动迁、安置、重建工作。实业公司据此主张对整栋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①房产公司与开发公司所签换建房屋协议,并非规避法律,将房屋买卖说成是房屋换建,剥夺实业公司享有的优先购买房屋权利。实业公司租赁房屋面积仅为136平方米,占整栋房屋面积5%。如是将房屋分割出售给各个租赁户,不涉及房屋开发建设问题,实业公司亦只能就其租赁房屋面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整栋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②本案如是房屋买卖性质,亦系一种附有条件的房屋买卖,即涉及到房屋开发建设、房屋动迁安置,其中最重要条件是买方须具有房屋开发建设资格。开发公司具有房屋开发建设资格,而实业公司不具有此项资格,不具备买此房后开发建设条件,故实业公司主张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不够充分。判决驳回实业公司诉请。案例索引:吉林高院1999年12月15日“某实业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新亚航空服务公司诉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出租房屋进行重置换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案》(冯彦彬),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004/34: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