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号确认单约定购房相关事宜的,应属于预约合同
——买卖双方签订房号确认单,约定今后一定时期内,以约定价格、面积、户型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应属预约合同。标签: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房号确认单案情简介:2006年4月,王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号确认单并交纳2万元定金。同年9月,开发公司在王某所持定金收据上签下“同意退房”意见。2007年,房价上涨,王某诉请继续履行。法院认为:①开发公司与王某签订确认单,出卖人开发公司以向买受人王某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确认单是当事人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是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在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双方所签订房号确认单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故房号确认单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②开发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进行约定,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因王某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应按照双方所签确认单履行义务,判决继续履行确认单内容。案例索引:四川自贡贡井区法院(2008)贡井民一初字第7号“王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王彬诉自贡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房屋认购书性质)》(周玲),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