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整体出售时,个别房屋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所有权人整体出售房屋或建筑时,承租人不享有整体上的优先购买权,即特定部分优先权不能扩大化而及于整体。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整体出售|部分承租案情简介:2006年,房产公司将包括罗某承租房在内的房产整体出售给陈某,陈某又转售给黄某。罗某以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法院认为:①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不仅价格条件同等,购买房屋其他条件亦应同等。优先购买权是对承租房屋而言,其空间效力只及于承租范围内房屋,对出租人所有的其他房屋不产生优先购买效力。当所有权人整体出售房屋或建筑时、承租人不享有整体上的优先购买权,即特定部分优先权不能扩大化而及于整体。②本案中,房产公司与陈某所签买卖合同确定了整体出售标的物范围,并不仅限于罗某承租房屋,虽出售房屋可以分割,但该整体出售是房产公司基于其价值及便于买受人统一行使权利考虑,是对房屋作为不动产在交易中更值得保护的价值所在,亦符合减少交易社会成本,便于房屋占有、管理和使用的立法目的,即房产公司出售房屋面积条件与罗某承租房屋面积条件并不一致、显然罗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要求,另优先购买权只是优先缔约权,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判决驳回罗某诉请。案例索引:广东广州越秀区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557号“罗某诉某房产公司等优先购买权案”,见《个别房屋的承租人不能行使对打包整体出售的房屋的优先购买权——罗志广诉广东省华侨房产建设公司、陈良义、黄取娇优先购买权纠纷案》(许伟雄),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4/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