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经默示同意、合法转租,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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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转租时应“经出租人同意”,应可采取任何方式,包括明示或默示、事前或事后、抽象或个别具体。标签: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同意案情简介:2000年,发动机厂将房产租给银行,银行转租给装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有发动机厂提供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2005年,发动机厂与李某就该房产签订买卖合同。2006年,装饰公司以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起诉。法院认为:①《合同法》对“经出租人同意”方式并未明确规定,应认为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包括明示或默示、事前或事后、抽象或个别具体,且出租人一经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不得随意撤回。②装饰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有发动机厂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结合证人证言,应认定转租经过其同意,装饰公司作为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案例索引:山东高院(2008)鲁民提字第299号“某装饰公司诉某发动机厂等房屋租赁案”,见《次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青岛同心装饰有限公司诉山东省青岛发动机厂、李肖青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谢爱梅),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