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均未办过户,签约在前买受人取得物权
——一房二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合同签订在前且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买受人 提出物权确认申请的,应予支持。标签:房屋买卖|一房二卖|均未过户案情简介: 1992年、装饰公司将购自开发公司别墅转卖给租赁公司,虽未办过户,但实际交付 入住。1993年,开发公司又就该别墅与何某签订买卖合同,亦未办过户。1996年,法院执 行开发公司与银行抵押贷款纠纷时,确认租赁公司享有 所有权,并解除查封。2000年,租赁公司与何某先后向房管局提出确权申请。法院认为: ①租赁公司与装饰公司签 订别墅购销合同后,已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对此,开发公司是知道的,但其仍与何某签订别墅买卖合同,将别墅出售与何某,该合同已损害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开发公司还将该别墅向银行抵押贷款,导致该别墅被法院查封,租赁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开发公司抵押贷款行为无效,对租赁公司依法取得别墅产权进行了确认,并裁定解除查封,对该事实,开发公司是明知的,但其一直未对租赁公司取得别墅产权事实提出异议,故应对租赁公司依法取得的别墅产权予以确认。②何某对租赁公司 居住使用该房事实亦是知道的,但其一直未提异议,租赁公司向房管局提出确权申 请后,何某亦依据无效合同向房管局提出确权申请,该确权申请无效,何某行为已 侵犯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租赁公司房产确权申请有效,诉争别墅产权归租赁公司所有;何某房产确权申请无效,何某停止对案涉别墅侵权 行为。案例索引: 海南海口振东区法院(2001)振民初字第428号“某租赁公司与何某房屋权属纠纷案”,见《海南银桥租赁公司诉何志平案(房产确权)》(林海),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 民:7)。备注: 一房二卖,均未办过户,依现行司法解释及实践做法,合同均为有效,但后一合同履行不能,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裁判理由暗含后一买卖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故以此认定 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