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优先承租权,非系续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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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8日
——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后,承租人依优先租赁权抗辩出租人返回租赁物请求,及要求续签租赁合同诉请,均不应支持。标签: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案情简介:2004年,商务公司与餐饮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餐饮公司的优先租赁权。2009年、合同期满,商务公司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餐饮公司反诉要求行使优先租赁权、再续签合同。法院认为:①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优先租赁权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缔约请求权,既不具备对抗第三人和物权效力,亦不具备单方形成新合同关系效力,对该请求权不宜通过强制履行方式进行保护。②本案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优先租赁权,现合同已到期终止,餐饮公司依约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权,但该权利属于当事人约定产生的债权性权利,不具备对抗出租人物权请求权效力。合同自由是当事人基本权利,现商务公司表示不同意餐饮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缔约要求,故餐饮公司抗辩其不应搬离系争房屋,及要求商务公司与其签订新租赁合同的反诉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且目前商务公司并未对外出租,缺乏判断优先租赁权是否被侵犯的明确依据,但条件成就后餐饮公司可另外主张,判决餐饮公司腾房并支付拖欠的房屋使用费。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4135号“上海永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建森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见《优先租赁权是债权性质的优先缔约权》(周峰、叶兰、李兴),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