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合同被终止履行,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当然终止
——房屋租赁合同因承租人违约而被终止,基于出租人对承租人授权而进行的转租合同并不因此终止,而应继续履行。标签:房屋租赁|房屋转租|合同终止|继续履行案情简介:1994年,村委会将商业用房及空场地出租给电子公司开设电子市场,约定租期30年,并允许电子公司招租。1996年,村委会未依约对房屋进行装饰和修通道路,电子公司自行出资修建后,与餐饮公司签订转租合同。1999年村委会诉请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电子公司支付租金;电子公司反诉村委会支付垫付费用及违约金。法院认为:①村委会与电子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故终止合同履行,并以各自过错相抵,符合民法公平原则。电子公司基于其与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授权书,开办电子市场招商转租房屋;餐饮公司据此与电子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依约占用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本案各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追求合同目的。依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应遵从相互间合同约定。据此,为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当事人交易安全,在出租人村委会与承租人电子公司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后,电子公司原与餐饮公司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②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电子公司在上述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可由村委会承受,餐饮公司已支付租金应由村委会与电子公司结算;未支付租金,则由村委会依合同行使权利。判决村委会与电子公司所签租赁合同终止,电子公司腾空所占用房屋归还村委会并支付使用费,村委会折价补偿电子公司装饰及修建道路费用,电子公司原与餐饮公司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电子公司合同权利义务由村委会承受。案例索引:浙江高院(2000)浙法民终字第72号“某村委会与某餐饮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杭州市古荡镇益乐村与浙江益爱公司、第三人杭州大排大快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出租合同终止,转租合同的效力是否随之终止》,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201/9:3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