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承租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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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卖淫嫖娼等违法活动的,出租人可依《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违法活动|卖淫嫖娼案情简介:2004年,王某将房屋出租给程某。2009年,租赁期满后,程某继续使用房屋。其间,程某利用该出租房开办浴室因存在卖淫嫖娼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2010年,程某诉请解除合同。法院认为:①王某与程某所签租赁合同届满后,程某仍继续使用租赁物,王某未提异议,根据规定,应认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故原租赁合同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租赁期限条款除外)。依双方约定,程某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对租金数额进行协商变更行为,租金数额当时无法确定,而程某已按原合同支付大部分租金,王某现以此约定解除合同不当。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程某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王某有权解除合同。程某利用承租房开办浴室,在浴室内多次发生卖淫嫖娼活动,公安机关对程某进行行政处罚,可认定程某利用承租房进行违法活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故无论从约定还是法定,王某均有权解除合同。判决租赁合同解除,程某应60日内迁出。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0)宁民终字第3737号“王某与程某租赁合同纠纷案”,见《王继康等诉程素英租赁合同案》(沈忠清),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民: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