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人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租房合同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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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租人自身原因导致实际上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租房合同,即使不完全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亦可予解除。标签: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原因|继续履行案情简介:2009年3月,生物公司租用实业公司地下室,并交纳租金5万元。2009年6月10日,生物公司以房屋漏水为由诉请解除合同,但未就此举证。法院认为:(①生物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接收房屋后,通过起诉方式通知实业公司解除双方合同,并明确表示其接收房屋后一直未实际使用该房屋。生物公司该行为,表明双方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合同应解除。生物公司主张其曾通知实业公司解除合同,但未提交该通知已送达实业公司证据,对此不予采信,故法院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起诉日解除。②由于生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该房屋存在漏水情形,系单方违约解除合同,应赔偿给实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实业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在生物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租赁该房屋后,亦未积极妥善地处置房屋,放任房屋租金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责任。生物公司以其已交纳房屋租金5万元作为对实业公司损失赔偿较为合理,对生物公司要求返还该租金诉请,予以驳回。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生物公司腾房。案例索引:山东青岛中院(2010)青民一终字第470号“青岛博龙比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恒立通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见《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的司法完善》(孙蕾、刘尊知),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1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