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租金及添附价值返还原则
——租赁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性质和当事人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出租人应返还的多收取租金和承租人添附物价值。标签:房屋租赁|房屋添附|租金退还|资产折旧案情简介:1994年,酒店公司承租部队科训大楼用 于酒店经营。约定30年租期,租金共计 3000万元,在1996年6月30日前付清。1996年3月29日,酒店开业。2001年7月31日,双方租赁合同解除。酒店公司诉请部队返还已支付1100万元租金和固定资产投资1100万余元。法院认为: ①考虑到双方均有解除租赁合同意愿,故租赁合同应予解除。解除合同后,酒店公司应将租赁标的物返还给部队,部队应将酒店公司对酒店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多收取租金返还给酒店公司。②关于解除租赁合同前的租金如何计算问题。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应在1996年6月30日前付清,在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考虑到部队取得先期租金可得利息和其他收益因素,其年租金及其收益应高于总租期的年租金平均值,但同时亦负有在后续20余年间将租赁标的物提供给酒店公司使用义务,现双方一致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解除后的租赁物将仍由部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可以平均法计算年度租金即年租金为100万元比较公平合理。但租期应自酒店公司开业之日即1996年3月29日开始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以年为计租期,不足一年的以月为计租期,计算至2001年7月29日,每月租金为83,333元,部队应收租金为5,333,333元,应返还多收租金为5,666,667元给酒店公司)。部队依合同约定先行收取酒店公司支付的1100万元租金,在合同履行5年多情况下,被判决解除合同之前,其既无返还租金合同义务,亦无返还租金法定义务,故不存在返还作为法定孳息的利息问题,酒店公司提出部队返还占用租金期间利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③关于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问题。根据1998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公司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鉴于酒店公司对科训大楼进行了一定的固定资产投入,故部队在收回增加添附的科训大楼时应给予酒店公司合理补偿、同时亦应按规定和行业标准对添附物给予一定折旧。鉴定结论可作为返还有关财产和给予补偿依据、但该鉴定结论对固定资产折旧基准日为1999年7月31日,此后酒店公司在继续经营期间又将有关固定资产运行了近两年时间,部队提出参照原鉴定结论中采用的0.514%月平均折旧率对7,375,461.69元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按0.879%月平均折旧率对4,513,204元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行折旧,截止期为解除合同之日(计算至2001年7月31日),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上述两项经折旧后共计为692.46万元。判决解除租赁合同,酒店公司返还租赁房屋,部队返还多收取酒店公司租金566万余元、投资968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39号“某部队与某酒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中国人民解放军84916部队与西安市方圆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华隆医疗器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及解除后的处理问题》(程新文,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301/13: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