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市政建设,致营业客流减少,不构成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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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短期市政建设行为导致营业客流减少,不成为影响合同订立基础的情势,不构成情势变更。标签:房屋租赁|拒付租金|情势变更|商业风险|市政建设案情简介:2007年,餐饮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8年期租赁合同。2010年,因市政封闭施工半年,导致餐饮公司客流量大幅减少,餐饮公司诉请开发公司减半收取此期间租金。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才可根据公平原则予以变更或解除。②在当前城镇化建设高速发展形势下,频繁的市政施工已为大众所认知并逐渐接受。本案中,合同双方在缔约时虽无法确切预见该项市政施工、但对市政建设发生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影响不应是没有认识和预见的、更非缔约不可接受的。从具体情况看、该市政建设仅历时半年之余,即使与餐饮公司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亦宜将其认定为商业风险。实际上,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位于开发公司开发的餐饮商业街,有较为成熟的餐饮经营环境,餐饮公司不大可能因顾忌一项短期市政施工而放弃至少8年的经营权益,故不能将该短期市政建设认定为影响合同订立基础的情势。城市为提升社会整体福祉而进行的市政建设,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实属正常和必要,亦当然会给社会生活包括商业活动带来暂时的不利影响。这一风险,自始存在于双方当事人同处的大环境中。同时,亦无证据证明餐饮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存在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且施工期间仅占8年租期一小部分、餐饮公司暂时损失分摊到整个租期已微乎其微,况且市政建设完毕后更加便利的交通相反可能会给餐饮公司带来更多收益,继续履行合同不会造成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判决驳回餐饮公司诉请。案例索引:重庆沙坪坝区法院(2010)沙法民初字第6152号“重庆市商务集团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诉重庆升伟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市政建设致营业客流减少不构成情势变更》(王成、江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1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