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违章建房并出租作商业经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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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并出租给该村之外其他单位用于商业经营,租赁合同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标签:房屋租赁|房屋征收|违章建筑|合同效力|合同无效案情简介:1992年,村委会就其违章建房出租给酒店用作商业经营签订租赁合同。1994年区政府委托征地办征地,并支付给村委会补偿费。酒店就其房屋装饰费、搬运费、另行租房差价损失诉请区政府及村委会赔偿。法院认为:①村委会未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擅自建房并出租给该村之外其他单位用于商业经营,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酒店和村委会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经济损失。酒店未经认真审查,租用村委会擅自建设的房屋进行商业经营,停业损失应自行承担;村委会应当知道其所建房屋不得出租给其他单位用于商业经营,并在明知该房所占用土地将要被征用情况下,仍与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允许酒店进行装修,故应补偿酒店装修费用。②区政府委托征地办和村委会达成了征地补偿协议,支付了村委会包括拆迁房屋补偿费在内的征地补偿费,故村委会应在协议生效后按规定将被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的房屋无偿交给区政府拆除或自行拆除。区政府依法拆除已被征用土地上附着房屋属合法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村委会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未妥善终止与酒店的房屋租赁关系,即采取强制手段拆除出租房屋不当,应适当支付酒店搬迁费用。因村委会对酒店承担装修费补偿责任,则不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酒店诉请由村委会赔偿另行租房差价损失主张,因村委会不能继续出租房屋是政府征地行为引起的,且酒店对签订该无效租赁合同也有过错,故该部分损失应由酒店自行承担。判决酒店与村委会所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村委会向酒店补偿房屋装饰费、搬运费12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34号“某酒店与某村委会等房屋租赁、侵权赔偿纠纷案”,见《西安市碑林区紫雾酒家与西安市统一征地管理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永宁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侵权赔偿纠纷上诉案——村委会自建房屋租赁纠纷如何处理》(胡仕浩,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胡仕浩,审判员王文芳、吴晓芳),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003/3: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