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因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的承租人应依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标签:房屋租赁|消防验收|侵权|过错责任问题提出:2016年,李某租赁王某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李某雇佣人员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造成邻近实业公司财产损失。王某出租房屋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无消防水源及设施,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实业公司诉请李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处理意见:①《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引发火灾,李某作为雇主对火灾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对外出租房屋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安全要求,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与王某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能够确定责任大小和主次、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②《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不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如无李某侵权行为,不会发生火灾,出租房屋不合格并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故李某和王某对实业公司损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索引:见《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导致火灾蔓延,出租人应否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604/68:247);另参阅江苏扬州中院(2013)扬民终字第1236号“某塑业公司与某村委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仪征市兴成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诉仪征市新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郭玉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603/23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