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补充协议并不因此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工程款结算补充协议具有独立性,并不必然无效。标签:合同效力|清算协议|工程款|结算依据问题提出:2015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开发公司未依约支付进度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建筑公司完成工程量价款2000万元,并约定了开发公司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2016年,因开发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致诉。开发公司以施工合同违反招投标法无效为由,称补充协议亦应无效。处理意见:①承发包双方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事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签补充协议效力,应综合分析其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与施工合同之间法律关系来认定,并不应以是否冠以 “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主从关系。②补充协议如属承发包双方对于既存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具有独立性、依《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效力。本案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导致补充协议必然无效,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开发公司应依补充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案例索引:见《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702/70: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