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消防瑕疵影响承租的,依双方过错酌减租金
——因房屋消防瑕疵导致经营用房被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业的,应依双方过错比例酌减承租人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标签:房屋租赁|瑕疵担保|消防验收|消防瑕疵|经营收益案情简介:1999年12月,实业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商贸公司承租实业公司开发的家具市场。2004年,家具市场因消防设计不合格、消防设施数量不足、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不当数次被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因商贸公司以此为由拒付租金致诉。法院认为:①本案中,公安消防部门针对家具市场消防问题所出具数份处罚决定及整改意见表明,家具市场被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原因,既有承租人商贸公司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对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不当致其功能毁损,亦有出租人实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设施的合同义务,其应承担租赁物消防设计不合格、消防设施数量不足导致租赁标的物功能缺损责任,故对于本案已交付使用的租赁标的物因存在消防隐患被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全面停业,致使本案有效租赁合同未能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意思表示得以继续履行,承租方基于租赁关系所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受阻、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②因租赁物消防瑕疵责任系双方当事人原因所致,其中,消防设施欠缺是导致家具市场被责令停业主要原因,对此,实业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商贸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同时,商贸公司因家具市场被公安消防部门责令停业,其经营收益存在实际减损,故参照《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及公平原则,应依双方过错比例酌减商贸公司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判决商贸公司支付实业公司租金210万余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32万余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33号“某实业公司与某商贸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上诉人武汉欧亚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鸿达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程新文,代理审判员张颖新、陈朝仑),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200504/24:1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