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房屋占用土地系划拨性质,未审批,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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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系划拨性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标签:房屋买卖|划拨土地|房地一体|合同无效案情简介:2000年,雕刻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将雕刻厂房屋低价转让给开发公司。2009年,杨某退休,雕刻厂工会主席作为厂里负责人以雕刻厂名义起诉开发公司、杨某、以房屋占用土地系划拨性质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认为:(①雕刻厂虽工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仍为杨某,但因其已退休,并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参加诉讼,故由单位工会主席参加诉讼作为负责人代表雕刻厂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主体适格。②依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已经订立转让合同的,合同无效。③本案中,诉争房屋占有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为电器厂,1999年经行政划拨归雕刻厂并申领房产证,但雕刻厂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将该房屋出售给开发公司,且至一审起诉前亦未能提交审批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判决确认无效。案例索引:江苏常州中院(2011)常民终字第331号“某雕刻厂与某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常州市工艺雕刻厂诉江苏高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04/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