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附对价支付条件导致合同显失公平,可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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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9月27日
——合同所附条款中日期不确定,事实成就与否亦不确定的,系附条件。所附条件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可诉请撤销。标签:房屋租赁|租赁期限|合同撤销|显失公平|合同履行|附条件合同案情简介:2013年,李某将商铺出租给超市,约定月租金6000元,“租金自商铺门口路面水泥硬化并全线开通之日起计算”。2014年,李某要求超市支付租金,超市以门口路面尚未硬化为由拒绝支付。李某以租金支付条件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撤销。法院认为:①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事实,附有条件行为称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其系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是合法事实。从案涉合同诉争条款文字表面看,似乎是期限,其实所附是条件。因条件是不确定、偶然性事实,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路面硬化及全线开通属市政工程,是不确定且不为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事项。路面何时硬化,线路何时开通均系不确定事实,在租赁合同中作如此约定,势必会产生可能到合同期满也无法收到租金这样显失公平后果。②显失公平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行为。对于只涉及当事人而不涉及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民事行为,其有效还是无效选择权被赋予行为人自己,即享有撤销权。当事人一旦行使了撤销权,被撤销部分行为,即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本案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承租期,且出租方亦将商铺交付承租方使用。但同时又约定附条件,而店铺门口路面一直未硬化,承租人以此抗辩,出租人一直无法收取租金,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对出租人明显不公,其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准许。判决撤销案涉商铺租赁合同中诉争附条件约定,超市支付租金1.8万元给李某。案例索引:江西赣州中院(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4号“李某与某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所附条件致合同显失公平时可申请撤销——江西赣州中院判决李九相诉超市房屋租赁合同案》(危先平、危雅芸),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404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