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式酒店:销售商未依约过户,而转移资产情形
——产权式酒店销售商未依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将资产转移至关联企业的,应与关联企业向购房人承担连带责任。标签:房屋买卖|酒店房|产权式酒店|过户手续|资产转移案情简介:2000年,王某购买实业公司酒店式公寓。2001年,实业公司未依约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是通过资产转让方式将房产办至酒店名下。2004年,酒店将全部资产作价,投入到开发公司,并以抵债名义,转让所持开发公司99%股权。2006年,王某诉请实业公司、酒店、开发法院认为:①实业公司作为酒店股东之一,酒店对实业公司经营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状况应当清楚。实业公司与酒店约定,实业公司将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酒店项目整体转移给酒店,并将涉案房产产权办至酒店名下,酒店承诺承担实业公司相应责任。依《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应以债权人同意为要件,而该协议未经债权人王某同意,对王某不具法律效力。酒店加入到王某与实业公司的购房合同关系中,与实业公司作为连带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王某负责,属债的加入。酒店应在其接受实业公司的财产范围内对实业公司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②酒店将其名下酒店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全部资产作价投资开发公司,成为开发公司原始股东。酒店是独立法人,根据法人财产原则,其核心是企业法人以自己所有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财产原则具体体现为企业债权债务承继原则和企业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即在当事人对企业遗留债务承担没有约定,因企业财产负有对企业债务的一般担保性质,受让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依当时《公司法》第12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规定,酒店投资行为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开发公司应在其接受财产范围内对酒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股份转让协议属有偿合同、转让标的对价应是该类合同必备条款。开发公司主张由于酒店与其存有债务关系,酒店将其在开发公司中的99%股权转让,以抵偿其债务,但开发公司未提供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即使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因法律赋予债权人在获得权利实现时以对方法人所有财产平等受偿的权利,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外,任何人不享有特权,不能以侵害某一债权人利益为代价来保障其他债权人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偿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应认定该抵偿协议无效。判决实业公司与王某所签购房合同有效,实业公司继续履行,实业公司偿付王某违约金2.9万余元,酒店及开发公司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索引:海南海口中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86号“王某与某实业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王智诉海南泰信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案(关联企业关系的认定及其责任的承担)》(傅海燕),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商:37)。
